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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武汉市城区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危险废物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武汉市城区医疗
机构收取医疗危险废物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2003]156号 2003年6月2日)


武汉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收取武汉市地区医疗单位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请示》(武价费字[2003]52号)收悉。为支持你市对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经研究,同意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现将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目前,暂限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含省管医院、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医疗机构以及部队医院接受地方人员就诊部分,不含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与武汉市有害废物焚烧处理中心签订了废物处置协议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费分别向住院病人和门诊输液病人收取。其收费标准为:医院对住院病人在现行床位价格上每床每日提高2元;医院门诊部和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对门诊输液病人按每人每次加收0.8元。
  三、费用结算
  各医疗机构提高和加收的资金收入,必须单独列帐,专款用于与“处理中心”的费用结算。各医疗机构与“处理中心”的费用结算数额可由双方根据床位利用情况和门诊输液实际人次定期核定,也可采取包额结算的方式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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