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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管理中心内设行政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归集管理部、信贷部。
  十九、原公积金机构处理及其人员的安置。新的管理中心成立后,原泸州市及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行撤销。
  县、区原资金管理中心与房改办合署办公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脱钩分离。县、区原合署办公机构脱钩分离后,其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确定留新成立的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或房改办。房改机构归口县、区建设局。市派驻各县、区管理部所需人员原则在原各县、区管理中心择优选用,富余人员由各县、区妥善安置。
  二十、资产移交。移交工作在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局、 市财政局、原资金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新成立的管理中心与原资金管理中心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各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
  二十一、 资产移交过程中,原各级财政应匹配而未匹配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本着不欠新帐,逐步安排匹配欠帐的原则安排预算;原单位应匹配而未匹配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与各单位签订资金到位协议。原泸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违规贷款,至今尚未清收的,本着“谁决策谁负责清收”的原则,由新成立的管理中心与各级违规贷款的责任人签订负责清收协议。
  二十二、各项违规资金清收的主要措施:
  (一)县区各项违规贷款,年底前必须制订出限期归还计划,并严格按还贷计划执行。否则,将通过市财政在对县、区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扣收;
  (二)县区还贷计划的执行,由市政府督办并纳入目标管理。
  二十三、强化财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有关规定,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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