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根据“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挂靠、不隶属某个单位、不整体移植的要求,市新设立的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
十二、管理中心的运作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管好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努力服务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泸州经济建设。
十三、管理中心编制40人,副县级职数1名,科级职数2名,副科级职数11名(含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和派驻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并征求省建设厅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十四、管理中心以市城区为依托, 形成覆盖县、区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中心在各县、区设立住房公积金经办点。管理中心在泸州市辖区内分设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管理部。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人,由所在县、区政府推荐,由管理中心任免。
县、区管理部控制编制4人(管理中心总编制中解决)。
十五、管理中心与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核算,人员编制、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十六、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各县、区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记载本县、区范围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二)负责本县、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审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三)负责本县、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查和贷款回收业务;
(四)负责本县、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五)承办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