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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函[2003]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一、为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 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包括: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和实施机构调整方案;按照资产安全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在机构调整中的安全运行 。
  五、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为: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六、泸州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市政府负责人2名、市政府副秘书长1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各1人;
  (二)工会和职工代表:市总工会、市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泸天化(集团)公司、泸州北方实业开发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各1人;
  (三)单位代表: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市人民医院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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