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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培训点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规定的注册资金;
  3、具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
  4、培训点应取得本市物价部门核发的培训收费许可证;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培训点资质及师资资质申请程序
  1、凡符合培训点基本条件的单位和师资基本条件人员,可向办公室提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点资格申请,填报《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点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由办公室初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凡符合师资基本条件人员,可向办公室提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师资资格申请,填报《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师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由办公室初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七条 培训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严于律己;
  2、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业务能力;
  3、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
  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点所培训的内容不得超越认可的培训范围。
  第八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点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的指定教材,不得使用其他培训教材。
  第九条 未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点资格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第十条 从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每年应接受一定课时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未达到要求的培训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有严重违纪违规的将按规定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按规定已注册的学员要按照参加必修项目培训。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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