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注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注册质量专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具体事务由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组织对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认可;
3、继续教育必修项目教材有关工作;
4、继续教育必修项目题库的建立和继续教育考试工作;
5、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颁发和登记工作;
6、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参加师资培训教师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从事质量专业或相关工作已满五年;
3、具有丰富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实践经验;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教学认真。
第五条 培训点基本条件
1、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培训教师证书”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和办公室认可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