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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申请。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向市清产办提出清产核资的申请,同时报送工作方案,企业或企业集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名单。
  3、通知。市清产办对申请、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市清产办通知企业或企业集团正式开展工作。
  4、培训。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工作方案开展组织动员,由市清产办和市国资办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业务进行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清查(具体内容另定)。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账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市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国资办产[2003]1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实资产核销结果批复后,企业据此调账并填报清查阶段报表的核实数(草表)。
  5、质量检查。
  (1)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自查、互查和检查;
  (2)市清产办将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以及编制的清查阶段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
  6、结果批复。
  (1)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与市清产办、市国资办协商确定清产核资结果的口径、内容等。
  (2)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检查结果和协商情况,完成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的编制,形成集团核实后的合并汇总报表报送市清产办,并由产权代表出具承诺书。
  (3)市清产办依据企业或企业集团报送的清产核资报表和承诺书等资料,形成清产核资情况专报,报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批复清产核资企业。
  (4)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据批复进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同时按批复数与资产统计年报衔接,并作为出资人的战略规划、预算、契约管理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
  (三)总结阶段
  1、建章立制。企业或企业集团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梳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制度。
  2、工作总结。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送市清产办。
  3、市清产办分别向市政府、清产核资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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