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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
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统[2003]167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清产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和本市国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当前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本市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有关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基础数据,为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的战略规划管理、契约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资产统计信息管理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在上海市清产核资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组织开展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三、适用范围
  1、因资产重组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2、经国资办批准,自行提出要求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3、经国资办批准,其他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企业或企业集团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前,须与市国资办、市清产办就有关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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