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
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
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53号文)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坚决按照苏政发[2003]5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
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对我省境内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部分税费免缴政策。
(一)对部分税种实行税收免缴或缓征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餐饮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为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
6.暂时缓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