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0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提出云南省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努力取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阶段性成果。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全省7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实行“一费制”。同时,抓紧研究提出在其他地区农村小学和初中推行“一费制”的具体办法。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及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政策),同时,加强对择校生收费的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禁止以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软件学院等名义超成本高收费;禁止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坚决执行省政府关于学校合法收费免予统筹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对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对2002年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