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坚持罚教并重、重在规范的执法原则,公正执法、诚心规范、细心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能够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各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以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21、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核审、执法”四分离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一般经营主体的例行检查,1年内不超过两次,但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同时将走访服务与市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
22、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重点企业“打假维权”网络,完善与企业联合打假机制,努力解决异地“维权难”等问题。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相关制度,加大对注册商标保护工作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创新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周全的服务环境
23、大力开展亲情服务,树立热情周到的服务形象和便捷高效的工作形象。为方便企业及群众办事,在市工商局及各区(市)县工商局的登记窗口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度。
24、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一般登记程序由原来的“窗口受理、办事员审查、处长(科长)审查、报局长审核”四个环节减为窗口审查员受理审查和核准员核准两个环节。明确审查员和核准员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登记质量。
25、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全面实施“一审合格”制,企业年检由原经办人、处长(科长)、分管局长三个环节审查,简化为经办人一人审查合格即可;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企业年检不需再提交审计报告。积极推行对个体工商户的“滚动验照”制度。对省、市重点骨干企业,以及有多项信用业绩的企业,落实“企业免检”待遇,免除申报年检的实质性审查。
26、在外商投资企业及有一定规模的内资企业和各招商引资机构中设立工商联络员,建立工商事务办理快捷通道。联络员人选由企业、招商机构推荐,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聘任后发给《工商联络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