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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

  12、放宽企业使用市级名称限制。凡我市企业都可以申请使用含“成都”的企业名称,不再审查其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数额。对企业申请冠国家级、省级以上名称的,积极予以帮助、协调。
  13、简化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手续,企业、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并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4、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蓉投资,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发给标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为1年;对暂时没有企业固定办公场所的,可由招商引资单位出具场所证明作为企业经营场地予以登记。企业具备条件后应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15、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兴办各类市场,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和科学技术成果交流会。引导原有市场逐步纳入企业登记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
  16、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可识别性的字号、商号、企业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实施相关保护。
  17、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品牌合作、特许经营、加锁配送等 现代流通方式和经营模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工商部门对连锁企业总部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其门店可使用总部原有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18、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农村产业结构、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简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对前述放宽企业限制所涉及的所有登记手续,企业应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工商部门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19、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走“专、精、特、新”的路子,形成产业链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产业群。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四川省、成都市著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宽严结合、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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