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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
(成办发[2003]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营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制政策环境,全面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现就放宽市场准入、强化政策支持、改善投资环境、创新执法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减少投资限制,拓宽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的渠道
  1、放宽公司实收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其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开发应用、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注册资本达到30%以上的允许注册。投资者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应当在3年内补足,并承诺以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2、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在25%以下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审批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3、放宽对企业集团的登记限制。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为200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在2000万以上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4、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凡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无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允许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其他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登记的持股会、集团资产管理组织等)在内的各类主体投资兴办企业。允许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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