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债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六)国债项目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国债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七)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强化责任,严明纪律。
(一)国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如发生挤占、挪用国债资金,规避招投标,延误工期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一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国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本行业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查处本行业国债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业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业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对于监督不力、管理不严、失职渎职造成本行业国债项目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规避招投标,延误工期以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必须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计划部门作为国债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债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监督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债项目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财政部门必须强化对国债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既要严格把关,防止资金损失浪费,又要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到位。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绝不允许出现擅自挪用国债资金、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对于监督不力、审查不严、失职渎职导致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务求审深、审细、审透,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运行。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责成有关方面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于审计人员审查不严、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隐瞒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