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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
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3]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在国债资金项目管理中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的意见


  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风险,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扩大内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直接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通过连续几年的国债投资,拉动了经济增长,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了西部大开发的进程,有效地扩大了内需,办成了一些多年来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但是经过检查发现,我市在国债资金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兰州市投资效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确保我市国债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和国债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市国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绝不允许把国债资金拿去弥补经常性开支或搞其他建设,甚至搞楼堂馆所。国债资金须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须及时足额到位。
  (二)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按规定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严禁直接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三)国债项目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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