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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6、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生活期间,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市的基本项目免费范围予以报销。收费标准低于本市的,按实报销;高于本市的,按本市的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7、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根据户籍所在地要求所作的环情、孕情检查不属于本市免费范围。
  8、与本市户籍人员结婚的外来人员,在申请报销时,应当提供其配偶的户口簿。
  9、报销审核部门应当保留当事人提交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备查。
  (四)汇总分析
  报销审核人员应填写《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销情况登记表》(附件3)。审核部门应对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机构、收费金额、报销金额等进行汇总分析,区(县)人口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登记表汇总后报市人口委。
  (五)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医保、卫生、财政、药监、物价等部门对服务机构的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开展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业务指导
  市人口委负责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业务指导。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项目的界定和审核要求由科技处负责;预算安排、经费补贴、财务监督的指导由财务处负责。

  附件1

协议样本


  甲方(政府代表):
  乙方(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二00三年__月__日起至二00四年__月__日止。
  二、服务对象
  乙方协议服务对象是甲方行政管辖区域内按《实施办法》规定由政府财政承担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的人员。
  三、服务项目
  乙方协议服务内容应符合"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的规定,并限于乙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内。
  四、技术规范
  乙方在开展协议服务时,应当遵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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