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关于
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3]51号)
各区县人口委: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
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的方式,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几个原则
(一)政府责任
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保障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同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完善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做好服务机构的选择及监督工作。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专项经费保障,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协同卫生部门对承担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的管理,协调对承担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协同物价部门对开展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服务机构自觉执行卫生、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公开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