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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成办发[2003]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多回合的综合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效果,校园及周边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问题集中整治过后又出现反复,同时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以个别高校为中心的周边地区社会闲杂人员复杂,公共娱乐场所密集,有些场所藏污纳垢,由此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增多;二是校园周边自发形成的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违法违章经营、无证营运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校园周边市容环境和交通、治安秩序;三是个别中小学后勤卫生管理不善,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四是在个别高校由于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脱节,师生受到不法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五是在当前“非典”防治工作中,校园作为人员相对集中、流动性较大的易传播场所,维护良好的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良好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成都全面奔小康、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夺取严打整治斗争和抗击“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市政府决定集中六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对我市高校和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综合委关于开展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属地为主、层级配合”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充分调查摸底,针对不同问题对我市高校和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联合执法,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行公安机关的治安整治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分类整治相结合,学校加强内部管理与周边环境依法集中整治相结合,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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