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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三)征(稽)管科在收到主管税务所交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先对发票的真伪作鉴定,再对“登记表”上粘贴的代码、发票号码和内部清单进行复点。确认无误后,在一式三份的“登记表”上签上二名以上的监销人的姓名,并加盖征(稽)管科章。一份(粘贴号码的 “登记表”)留征(稽)管科归档;一份留发票管理部门作为输入发票管理系统和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作销毁记录的依据,同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填写发票名称、代码、起讫号码、份数、二名监销人姓名、销毁方式、再加盖印章;一份由主管税务所按清理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税务所留存备查。征(稽)管科在清理中发现问题或不符要求的,应即通知主管税务所告知企业收回“登记表”,进行重新清理。
  三、加强发票发售工作管理
  (一)从6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只发售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申领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对实体型企业按验旧供新办法发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实行收旧供新办法。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同时,从7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售的专用发票左上方发票代码上加盖“限本市内使用”戳记(附件1)章。戳记章由各税务分局按市局确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使用。
  (三)严格限量供应制度,原则上每次发售一本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强抵扣凭证审核管理
  (一)除对实体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申报抵扣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予以收缴,并集中存放保管,以备核查。
  (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沪税稽[1994]33号文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须按封面(附件2)要求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凭证的审核,根据《通知》的精神,对有下列情况的应先协查比对,核对无误后再予以抵扣:
  1、企业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的,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2、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现有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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