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2号 2003年6月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活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培训推广工作准备
经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4.6万户(其中: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约6000户)中,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10.6万户,由于“非典”原因,尚余3.4万户企业没有按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目前,为了防范“非典”,大规模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培训已基本停止。下一阶段,随着“防非”工作逐步趋向常态管理,各分局近期要重点落实三项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恢复培训推广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旦本市“防非”工作转入常规管理后,各分局要迅速进入正常工作状态,立即全面开展正常培训和推广工作;二是对新增的由千元版升级为万元版的企业以及新办的核定为使用万元版的企业,各分局可按以企业自学为主的方法继续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推广;三是试行“一机多卡”的有关分局,要抓紧落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以实行。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发票清缴环节工作管理
根据沪国税稽[2003]23号文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取消。各税务机关应按沪国税征[1999]35号文要求,逐户确定、逐户落实。务必于5月31日前,及时、认真做好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登记等工作。在清缴工作中要责任明确、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内外勾结等恶性案件发生。市局将于6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分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缴工作进行抽查、复核。清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属清理专用发票范围的企业,应携带尚未使用完毕的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缴销。
(二)主管税务所应根据《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上所列的发票号码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一并剪下后按顺序粘贴在《登记表》上,在缴销人当面对印有监制章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截角销毁,并在《登记表》上签上二人以上监交人姓名,加盖所戳后,一份退缴销企业,把截角、剪号的整本和用剩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三份“登记表”(包括粘贴代码、发票号码的一份)装袋交征(稽)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