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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图街共乐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图街共乐街及
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21号)


  为实施河图街、共乐街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综合整治范围:
  (一)河图街:北起河洛街、南至前进路,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共乐街:北起前进路、南至民安街,道路红线外延4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 综合整治内容:
  (一)拆除综合整治范围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暂设等占道设施;
  (二)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道路红线外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防火、交通、周边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在建基建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档;未开工建设的工地,应当进行临时性绿化、彩化;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建筑物门脸、踏步和地上管线等设施,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整治规划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或者改造。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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