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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23号)


  为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现代化城市路网交通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拓宽改造范围:
  (一)乡政街:西大直街至安阳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40米范围内;
  (二)工电路:学府路至哈西大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70米范围内;
  (三)长寿路:学府三道街至保健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四)学府三道街:长寿路至学府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五)学府四道街:长寿路至学府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六)民生路:香滨路至文化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七)道外十四道街二期工程:太古街至大新街路段路道路两侧规划红线30米、大新街至江畔路路段路道路两侧规划红线40米范围内。
  本条前款规定拓宽改造范围,局部范围以规划图为准。
  二、在拓宽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三、拆除在拓宽改造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暂设物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在拓宽改造范围内的集贸市场、摊区、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等,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组织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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