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地粮食供应及粮食库存情况确实紧张,当地粮食库存不能保证10天供应量,新粮源又不能及时补充、调拨到位的,经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阶段性限量供应。
(五)各地紧急事态平息后,省、地、州、市、县粮食局要及时指导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在一个月内补充粮源,将当地储备库存和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到原有水平。
(六)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应坚持“顺加作价、顺价销售”的原则,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各级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各地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要按照“严格核算、节约费用和控制价格总水平”的原则定价。应急情况下可按“先销售,后结算,先供应,后补贴”的方式进行,事后由粮食、计委、物价、财政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结算。若遇市场粮价过高,需动用省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省级储备粮出库价低于库存成本的情况,必须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有关纪律要求
(一)应急期间,对地、州、市、县粮食局没有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没有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二)应急期间,对不执行省应急领导小组粮食调拨建议、调拨命令或工作松懈、职责不清、相互推委、组织协调不力酿成事态扩大、导致严重后果的地、州、市、县粮食局主要领导,由省粮食局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书面处分建议书,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处理。
(三)应急期间,对国有粮食企业拒不服从指挥,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企业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予以撤换,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对不执行粮食“调拨建议书”和“调拨令”的、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任务的,以及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省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对云南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负责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全省特殊情况期间粮食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粮食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同心同德,积极努力,扎实工作,为确保全省粮食供应,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