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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殊情况期间确保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二)应急时粮源筹措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地州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向国家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需调用县级储备粮、地州市级储备粮时由同级政府决定或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地、州、市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地、州、市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动用省级储备粮500万公斤以下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省政府报告,动用省级储备粮500-1000万公斤以内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以口头方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省级储备粮1000万公斤以上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同意后动用。
  (三)各地、州、市、县粮食局和各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必须事先就近选定有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定点预约,负责各级储备粮的及时加工,必要时可提前加工部分成品粮以备急需之用,同时应考虑及时解决市场和城镇居民所需的粮食小包装品种和数量。
  (四)各地接省应急领导小组“调拨建议书”或“调拨命令”后,由所在地、州、市、县粮食局负责及时与当地运输企业取得联系,并安排运力做好调拨粮食的运输工作。如当地运力不足时,应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商军警部队进行紧急运送。
  四、突出工作重点
  把昆明市和各地、州、市府所在地及没有中央、省、地、县四级储备粮的县(宣威市、富源、罗平、陆良、屏边、普洱、墨江、景东、景谷、镇源、江城、孟连、澜沧、施甸、昌宁、梁河、盈江、陇川、瑞丽)列为全省粮食供应应急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和分析粮食库存、销量和价格等变化趋势,随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一旦出现本应急预案启动的紧急情况,省和各地、州、市、县粮食局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粮食供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地、州、市、县粮食局长必须及时在当地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并及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向当地广大群众说明当地粮情和全国、全省粮油商品库存充足,粮食供应和加工及运输能力完全可以得到保证,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人心,稳定粮食市场供应。
  (二)各地、州、市、县粮食局必须及时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供应。
  (三)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网点必须按照调拨建议和调拨命令及时组织调拨粮食到位,并根据需要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粮食供应,尽快、及时平息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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