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
省贸易合作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贵阳铁路分局、
民航贵州管理局、省电力行业协会)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
《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
《红十字会法》中关于“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努力实现“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的工作目标;认真实施《中国红十字会2000—2004年工作规划纲要》,在全省深入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通过培训,2005年前,使全省救护普及人数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0.3%—0.5%;在乡(镇)、街道的每个红十字基层单位有2—3名红十字救护员;在一些重点行业系统中达到每100人中有1名接受过专门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二)2005年前,由省红十字会牵头,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省级救护培训基地;以有关行业现有的培训机构为基础,建立3—5个地(州、市)培训站,并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
(三)以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为基本队伍,今后5年内,在省内窗口行业、高危行业和重点旅游线路或重点景区,逐步建立一批红十字救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