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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企业自行采集方式软件原则上不得与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电子申报软件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
  第六条 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企业自行采集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以前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如遇以下情况,纳税人也可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1、企业自行采集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截至每月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仍无法恢复使用;
  2、因电子介质故障原因无法正常传输数据。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日接收企业报送的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后,通过认证系统解密还原,并同时将认证结果(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发送给企业。
  第八条 纳税人通过企业自行采集软件接收税务机关认证结果数据,将当月认证通过(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作为当期抵扣凭证,并自行打印《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连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装订成册备查。
  第九条 认证未通过的(除认证相符外的认证结果),纳税人可根据规定将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也可携带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人经修改后重新报送的抵扣联电子数据仍为认证未通过的,必须携带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认证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采用自行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使用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认证抵扣联复印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取消其企业采集方式的使用资格,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停止对其相关的服务:
  (一) 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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