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08号 2003年6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方便纳税人认证抵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各种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密、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利用网络传输是指利用Internet网络传输电子数据;利用电子介质是指用磁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传输电子数据。
第三条 企业采集方式的应用,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企业采集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和具体管理;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培训、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统一采用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中税华通公司开发的企业自行采集方式软件。
企业采集方式的技术服务单位为经中税华通公司授权的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采集方式,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金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持表到技 术服务单位办理培训、安装、使用等事宜。
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操作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