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气瓶产权制度改革。将居民散户气瓶由个人所有有偿转为气瓶充装站所有。气瓶充装站要拥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做到不充装非本站所有的气瓶。
(四)实行以“站”管“瓶”的气瓶安全管理体制。由气瓶充装站负责全市气瓶的安全检验检测,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做到“谁充装,谁管理,谁负责”。宾馆、饭店、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特许经营资格单位供应制。
(五)整顿治理气瓶充装市场。严格气瓶充装站资质的审查审批,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站许可制度和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无证充装等违法行为,做到不超装、不错装,不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气瓶充装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制定。
(六)加强对气瓶和瓶装气体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凡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车辆和未经严格培训的汽车驾驶员、押运员,不得运输气瓶。气瓶盛装溶解乙炔长途运输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气瓶储存应有专用仓库,并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作步骤
全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动员、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进行全市气瓶的产权改革、普查摸底、登记建档以及检验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分片进行巡回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抽查验收阶段(2004年4月1日至5月31日)。先由各区市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6月1日开始,对各区市的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力争在全社会形成坚决抵制不合格气瓶或无证气瓶的良好氛围,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二)各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对超期服役的旧气瓶,要严格按规定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他人重新使用。
(三)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确保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有条件的区市要采取聘用气瓶普查监督员的方法,定点监督,现场督导,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