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
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办、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工业用气瓶(以下统称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由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对气瓶建档登记,全面负责气瓶的安全和维护。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问题,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财办、市交通局等单位参加的青岛市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气瓶安全普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对象,对全市在用气瓶进行全面普查。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的持证情况。重点查处流动充装、串站充装和充装无登记“流浪”气瓶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在用气瓶的检验治理。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将全市的在用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送至质监部门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对地处偏远且安全状况不明、不易搬运的气瓶,可在报请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备案后,就近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