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减轻棉花企业历史负担,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的货款,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提出解决办法后进行清理解决。符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四)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地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职工要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棉花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和计发经济补偿金,依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五)棉花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政策。改制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职工安置费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提留,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净资产的作价方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定,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等问题,依照苏政发[1999]69号、苏政发[2000]3号、苏政发[2000]4号、苏政发[2001]84号、苏政发[2002]41号和135号、苏政发[2003]14号、苏财工[2000]46号、苏国土资发[2000]53号、苏财工[2000]118号等文件执行。已改制的棉花企业也可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棉花企业在社企分开和改制中应依照执行。
  棉花企业改制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确保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20日前提出本地区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革、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市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11月对各地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