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企分开的关键是实行人、财、物的真正分开。各地供销社按其出资份额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供销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地供销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4、切实解决县级供销社所需经费。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棉花经营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实行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后,为保障县级供销社机关正常运转,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81号、[2001]98号和苏政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县级供销社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同级编办和财政部门严格核定,县级供销社在社企分开、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职能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成立全市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贸委、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的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社企分开工作由各地经贸部门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棉花企业改制由棉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经同级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社企分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地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制定社企分开方案,就清查资产和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净资产调整和股权设置等提出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报同级社企分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各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