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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供销社与
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徐委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8号),加快全市供销社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现对全市供销社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各地供销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使棉花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办[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各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有银行的债权落实证明,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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