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入口处应当明显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佩戴标志上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和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报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内举办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第三十八条 免收门票的公园,经批准举办大型展览或其它游园活动时,为控制游人量,确保游园安全,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购票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园内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景点、景区、展览经批准可实行购票参观。
公园内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公园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四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爬树,损坏绿地、树,采摘花、果、植物。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鸟雀等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悬挂重物。
(四)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攀踏、躺卧。
(五)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
(六)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在山上吸烟、丢火种。
(八)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公园。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进入公园的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