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四)依法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五)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达到《珠海市公园管养规范及考评办法》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安全的休憩场所。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畅通、平整、洁净,不得摆摊设点。
第三十条 进入公园的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市或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商品。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报市园林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生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第三十四条 公园安全应当做到: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山体滑坡安全措施。
(三)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四)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公园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三十五条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英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