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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在公园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公园建设无关的加工、建设项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驻园。
  第二十条 确因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公园用地。
  占用公园用地,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同等质量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占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市公园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区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市公园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由市公园主管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达到,并解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确需迁移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园其他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开采、利用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园容、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根据需要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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