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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
  (二)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可以续聘,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参加评标的专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存档,并作为业绩考核依据。对达不到条件的专家,不再聘任,以保证专家库的权威性。
  第六条 下列工程设备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应当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招标: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凡上述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投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确定。
  第七条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根据需要,可参加全国性或外省市有关工程设备监理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评标专家每年对评标业绩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中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 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 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 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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