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同一考场作为相邻考生中,两人以上试卷多数试题的答案经阅卷工作小组认定雷同的;
6、 无理取闹、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3年,并可通报考试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 在考场带走他人做答试卷、答题卡的;
2、 在考场斗殴、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3、 辱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它应考人员人事权利的。
六、 整个考场90%以上(含90%)考生成绩合格,且答题答案经阅卷工作小组认定为雷同的,经阅卷小组核查属实,可取消整个考场考生成绩.
七、 违纪裁决与处理
1、 对上述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由监考人员和主考、副主考当场作出违纪处理,即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等。对客观题考试中的违纪行为,还要在答题卡上涂黑违纪标记。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考生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报组织该次考试的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2、 考试阅卷工作小组对有考场违纪记录、答题卡上有违纪涂黑标记的,直接判定该试卷为零分;
3、 对因整个考场90%以上(含90%)考生答题答案雷同可取消整个考场考生当次考试成绩的,由考试阅卷小组将研究的处理意见连同当次考场全部试卷报组织考试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审核认定处理;
4、 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由考生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与当地媒体联系及执行;需要通知(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由考生所在地人事机构办理;对停考一年及其以上的,由考生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执行(包括不受理其在被决定停考期内的参考报名);
5、 因不服依本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向人事机构申诉的,由原决定机构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6、 人事考试中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7、 人事考试中面试纪律及其违纪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8、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