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考试考生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暂行规定处理。
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1、 未持有并出示与当次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准考证背面已注明)的;
2、 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
3、 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词典,或夹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各种教材和复习资料的。
二、 考试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1、 不按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就坐或擅自离开座位,与他人交换座位的;
2、 在考场喧哗,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3、 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题的;
4、 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的继续答题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以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6、 计算机考试中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故意转动显示器角度让他人抄袭;不按考试程序要求点击交卷按钮,造成考分不能恢复的;
7、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一年,并可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1、 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 故意让他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3、 故意涂改考号或姓名的;
4、 擅自将本人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经本考场两位监考人员认定或巡视人员与主考人员认定)。
四、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两年,并可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1、 考生请人代考的;
2、 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准考证号的;
3、 在计算机考试中输入体坛考试的准考证号的;
4、 相互交换试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