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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畜、禽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
  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畜牧兽医、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立畜、禽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规划;
  (二)水源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
  (三)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屠宰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五)设有畜禽待宰圈、病畜禽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六)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且便于冲刷消毒;
  (七)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和专用容器、运载工具;
  (八)备有检验检疫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九)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畜、禽屠宰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八条 马、驴、骡、犬、兔的屠宰点以及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含厅室和露天市场)内设立的禽屠宰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屠宰场(点)的定点设置规划;
  (二)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间,内墙壁和操作台清洁卫生,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屠宰工具和盛器;
  (五)屠宰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九条 畜、禽屠宰场(点)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经营性畜、禽屠宰必须在许可设置的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加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屠宰场(点)或者为他人私设屠宰场(点)提供场地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
  第十条 根据畜、禽屠宰场(点)定点设置规划,新增屠宰场(点)定点许可,应当由当事人向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定点许可批准文件;多个当事人同时申请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核发定点许可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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