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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上海市
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经市职改办同意,现将2003年度本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测试、标准工作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五)已到离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申报范围(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履行职责。
  (二)学历:
  工程师:大学专科以上。
  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以上。
  (三)任职资历:
  工程师: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技术工作二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须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等级或类别划分及适用范围等按市职改办的规定执行。
  (五)论文:
  工程师:提交一篇任现职期间以主要作者身份撰写并发表(含待发表)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高级工程师:提交两篇(本)以上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相关的,并在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其中主送论文(论著)须由申报者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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