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
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统[2003]177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清产办):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国资统[2003]167号)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沪国资统[2003]16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的规定
1、凡因资产重组、企业领导调整和离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属指令性的清产核资。纳入指令性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单位必须根据要求按时完成规定内容的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和企业集团如不能按要求开展的,将由市国资办、市清产办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经费由企业承担。
2、凡经国资办批准,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属指导性清产核资。指导性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须报经市国资办同意后,自行开展。指导性清产核资一般不进行不实资产核销工作。
3、经国资办批准,其他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在资产统计稽核发现资产有异常的情况、提供资产统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等。
二、工作程序中各阶段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的有关工作内容
1、协商内容:协商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清产核资内容、清产核资时间、清产核资组织等内容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