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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06号 2003年6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各种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72号)精神,针对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内容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取缔全市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重点取缔主要公路沿线的非法储、售煤场,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各类从事煤炭加工、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证、无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取缔未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非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储煤场、售煤场。
  二、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的时间为6月16日至8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6月23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于6月23日前报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26日——6月30日)。市整顿领导组召开动员会议,传达省整顿领导组召开的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动员会议精神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公告。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日——7月5日)。市、县(市、区)整顿办公室向各非法储、售煤场下达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核发的取缔通知书,并责令其在7月6日——8月5日限期内将存煤销售完,现场进行清理、关闭,逾期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集中检查阶段(8月6日——8月15日)。市整顿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执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公告、继续非法经营储、售煤场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工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缔其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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