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委托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该证书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作为申报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书》。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供有关材料、证书等;
(二)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主管部门审核;
(四)设区的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汇总呈报;
(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通过人员按原呈报渠道反馈到本人所在单位公示;
(六)省人事厅核准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按照颁布的有关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学术技术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一般为11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委托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者,经异议期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并发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省人事厅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