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人发[2003]1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准确地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是指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获取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兑现工资等待遇,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受个人身份、单位性质、岗位职数等因素限制。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条 省人事厅根据国家部署或我省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确定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的系列和专业。
第五条 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的系列和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性或技术性或专业性强,具有可比性;
(二)可以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化评审条件;
(三)岗位职责任务清楚、明确,不易混岗;
(四)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省人事厅和实行考评制度的系列(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省人事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考条件,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依据。符合报考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填写)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