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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6号 2003年6月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仍按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沪国税稽[1999]33号)执行。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办法未出台前,本市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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