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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3]98号 2003年6月19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区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涉及面大,既有税务机关各基层部门的自查,也有企业的自查和重点稽查,既牵涉到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国地税实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同时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报送报表的汇总分析,并向总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
  组长:颜宝康
  副组长:白玲玲
  成员:施维天、于力、王勤慧
  工作人员:孙隆英、蒋永卫、刘霞、公贤碧、杨斌辉
  二、检查范围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境内单位,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境内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三、检查内容
  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收益人为境外公司,实际支付到境内公司的情况);
  (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情况;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四、检查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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