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强化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明确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治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案和监测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记录、纪要;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
(四)疫情统计情况及针对疫情采取的防治措施;
(五)对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流动人口的卫生检疫工作资料;
(六)医院接收、诊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情况;
(七)组织防治药品及防治方法科技攻关的情况;
(八)组织医药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生产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九)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十)农村疫病防治工作及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情况;
(十一)学校疫病防治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空中课堂情况;
(十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检等部门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十三)关于建设防治非典型肺炎医疗定点医院,环保、环卫工作情况;
(十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事迹情况;
(十五)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就疫病防治开展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六)其它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资料移交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太原市档案馆将设立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专门全宗,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撤销时,各有关单位须将其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移交一份。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所必要的设施和经费;
(二)整理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要符合国家、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标准要求;
(三)各有关单位2003年7月底前要完成上半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并向太原市档案馆进行移交;
(四)不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于丢失损毁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等违法问题,根据
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