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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强化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明确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治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案和监测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记录、纪要;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
  (四)疫情统计情况及针对疫情采取的防治措施;
  (五)对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流动人口的卫生检疫工作资料;
  (六)医院接收、诊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情况;
  (七)组织防治药品及防治方法科技攻关的情况;
  (八)组织医药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生产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九)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十)农村疫病防治工作及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情况;
  (十一)学校疫病防治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空中课堂情况;
  (十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检等部门处理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十三)关于建设防治非典型肺炎医疗定点医院,环保、环卫工作情况;
  (十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事迹情况;
  (十五)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就疫病防治开展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六)其它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资料移交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太原市档案馆将设立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专门全宗,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撤销时,各有关单位须将其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移交一份。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所必要的设施和经费;
  (二)整理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要符合国家、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标准要求;
  (三)各有关单位2003年7月底前要完成上半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并向太原市档案馆进行移交;
  (四)不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于丢失损毁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材料等违法问题,根据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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