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查处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格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执勤民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依法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时,被检验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阻碍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交通违章记分记6分。
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交通违章记分记12分。
六、上述违章行为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交通违章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