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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大动植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做好文物抢救维修工作
  我市境内有恐龙类、鱼鳖类、鳄类、龟类、鸟类、植物类等百余种动植物化石,具有重要的科研和旅游开发价值。为了加强对化石的管理,有化石分布的县(市、区)政府要划定保护区并予以公布。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保护。除因科学研究,并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挖掘、倒卖化石。发现化石后要向文物、公安、矿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违反规定进行乱采乱挖倒卖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查处。要重视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和“先救命,后治病”的方针,优先安排濒危、珍贵文物和价值高、开放前景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项目。要做好文物保护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文物保护维修经费。
  六、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城乡建设、旅游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市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如西气东输、疏勒河项目、312高速公路、敦煌铁路、酒航铁路等相继启动,这些项目的建设都涉及文物保护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既有利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要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列为筹建管理成员单位,凡建设项目在立项论证选址时要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报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前期勘察。涉及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建设项目报省文物局,其它的建设项目持市文物管理局出具的意见书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未经市文物局批准,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动工。文物部门因基本建设等进行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抢救清理所需费用,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列支。前期文物调查费用必须在项目审批时,向市文物管理局缴纳,用于文物调查,数额按照调查范围的大小收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保护工作,待文物得到妥善处理后再进行施工。对不按要求进行项目审批和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不及时上报,擅自挖掘造成文物损坏的,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防止以开发的名义对文物造成破坏。在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时,必须有合理的保护规划和措施,上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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