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是文物大市,文物数量多,级别高。全市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156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96处。馆藏文物41100多件,其中三级以上文物近1000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对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的“五纳入”规定,在制定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时,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对每个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排500元保护经费,由市文物管理局管理。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每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排100元的保护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管理文物的职能和责任。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对“五纳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三条扩展到八章八十条,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上升为法律准则,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分完备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文物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也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宣传普及
《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文物法律知识竞赛、开辟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上街咨询、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风尚。